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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,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。根据《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,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,不得上道路行驶;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
为加快推进提前淘汰置换工作,前段时间我区承办了浙江省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“浙里直播”专题宣推活动启动仪式暨2022年浙江省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集中淘汰置换主场活动,现场提供集中旧车注销、新车上牌、淘汰回收、运营优惠和骑行保险等“一站式”便捷置换服务。

截至目前,我区已经开展集中淘汰置换30余场,活动人数20000余人,淘汰旧车2300余辆,置换新车2300余辆,优惠兑现金额70余万元。全区设立临时回收代办点536家,回收单位10家。

为加快提前淘汰置换效率,我区还结合大学生返乡暑期实践活动,安排30余名志愿者担任驻点指导员,对500余家临时回收代办点以镇街为单位,实现镇街全覆盖入驻,指导帮助经销商操作“浙江e行在线”系统进行置换登记。同时进一步督促从业人员做好“线下+线上”淘汰置换登记工作,检查工作开展情况,做到“一次进驻,疑惑全解,操作全会”。

截至7月18日,我区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累计注销66501辆。下一步将继续坚持惠民利民、稳妥有序原则,强化部门协同联动,发挥行业组织作用,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,全力推进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。

标签: 电动自行车 社会责任 检查工作